关于调整舟山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舟政发〔2007〕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规定,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0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二○○七年九月十日


发布:2007-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