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常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估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卫生健康局,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等要求, 现就明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评估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中高血压、糖尿病评估标准和评估流程按照《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临床评估工作的通知》(常卫基层〔2020〕6号) 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流程执行;其他门诊慢性病种评估标准和流程按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相应病种评估标准和流程执行。

 

各级卫健、医保部门应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临床评估工作要求,按职责做好临床评估质控管理工作, 保障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