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由原三类调整为二类)620元/月;

 

四县(由原四类调整为三类)52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二类)5.2元/小时;

 

四县(三类)4.4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

  1. 连云港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2010-02-20]
  2. 连云港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2007-09-30]

发布:200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