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张家界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张劳社发〔2008〕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测算,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8]20号)精神,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张家界市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61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请严格执行。


来源: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