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株洲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株劳社字〔2008〕65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8]20号)要求,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株洲市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市四区即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天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元。醴陵市、株洲县、攸县、茶陵县和炎陵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最低工资中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来源: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