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张劳社发〔2008〕153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 ﹝ 1996 ﹞ 104号)要求,经2008年3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对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甘州区(属于三类地区)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70元;民乐、山丹、肃南、临泽、高台5县(属于四类地区)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20元。 自2008年4月3日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协调分配关系、优化产业结构有积极的意义。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使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喻户晓。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内部工资结构,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来源: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