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南省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通字〔2008〕20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665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6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7.5元/小时、7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5元/小时。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