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藏劳社办〔2008〕353号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就执行有关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待遇等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的问题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应按照职工基本工资计发,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二、关于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就高不就低。

 

三、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待遇支付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一次性付清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中班、夜班津贴的问题

 

中班、夜班津贴属于企业内部分配的范畴,由企业在内部分配办法中解决,并注意向脏、苦、险、累岗位倾斜。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审批的问题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审批制度。

 

(二)对企业职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审批按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外合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外省驻拉萨的企业单位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地(市)所属企业、区直驻地区企业,由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中央直属企业除外)。

 

(三)执行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问题。实行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包括法定休假日上班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执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工作日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关于因工、因病死亡待遇问题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藏政办发[2008]57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意见》(藏政办发[2008]58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59号)规定,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按本人牺牲病故当月的基本工资额计发一个月丧葬补助费。本人基本工资额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企业职工死亡,被确定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本人生前80个月的工资;因工牺牲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因病、非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1、烈士遗属每人每月在病故遗属补助标准(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取整数增加);

 

2、因工牺牲遗属每人每月在病故遗属补助标准(即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取整数增加)。

 

上述处理意见,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