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最低工资执行标准(2007年)


依据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2007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0号)文件,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阳泉市人民政府(阳政办发[2007]142号)对此文件进行了转发。

 

根据文件精神,全市各类企业开始执行山西省第五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610元,平定、盂县为530元。同时,还相应的提高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执行为3.65元,平定、盂县为3.17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执行为7元,平定、盂县为6.1元,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2007-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