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葫芦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葫政办发〔200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始,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调整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市直、连山区、龙港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3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5元。

 

二、关于失业保险金支付问题

 

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确享受失业待遇的标准和期限,继续执行原标准。

 

三、关于企业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0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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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