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甘孜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2007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劳社明电[2007]34号),根据我州实际,甘孜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乡城、海螺沟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稻城、理塘、石渠、色达等每月510元(每日24.38元)。

 

二、调整后我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60元。

 

以上标准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发布: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