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充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50元/月(21.51/日)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9元/小时)

 

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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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