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遂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2008年)

遂府函〔2008〕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劳社明电[2007]3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400元/人·月调整为450元/人·月(每日为21.5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90元,从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遂府办函〔2008〕4号作废。

 

遂宁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发布:200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