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揭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揭府〔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每小时3.33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5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每小时3.05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