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潮州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了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潮安县、湘桥区、枫溪区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小时;饶平县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30元/小时。

 

二、上述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加强检查、监督。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严格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布: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