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泰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泰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执行62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执行500元/月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学徒、熟练、见习、试用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泰政发〔2006〕75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1. 关于公布泰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2006-11-17]

发布:200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