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东政字〔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10元调整为7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6元调整为6.9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东政字〔2006〕9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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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