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安劳社发〔2007〕52号


各县(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中省驻安各单位、市直各用人单位: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对安康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汉滨区境内由原来的每月460元调整提高到每月5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8元/小时;石泉、汉阴、宁陕、平利、紫阳、岚皋、镇坪、旬阳、白河等九县由原来的每月420元调整提高到每月4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4元/小时。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和所在单位的差异均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该按照此通知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的组成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收入,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范畴:

 

1、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2、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范畴的各项费用。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省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同时参考了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做出的,是全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涉及到全市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保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顺利贯彻执行,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必须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用人单位也应该在单位内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月份,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对各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对建筑,餐饮、服务等用工量大、用工形式灵活的行业进行重点检查,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执法职能,加大对各类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不严格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督促其改正,并坚决予以查处。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