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2008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8〕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2008年度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元/小时。

 

以上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发布: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