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年)

甘政发〔2008〕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通知》(甘政发[1996]104号)要求,经过2008年3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作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50元)

 

二类地区:5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10元)

 

三类地区: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70元)

 

四类地区:5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5.20元)

 

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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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