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柳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年)

柳政发〔2007〕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规定,现将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580元/月,市辖各县4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5元/小时,市辖各县3元/小时。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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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