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水市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6年)

衡劳社办〔2006〕22号


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桃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文件已经执行两年了,从全市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一些用人单位和企业经营者无视法律,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侵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严重违犯了国家法律法规,给创建和谐衡水留下了阴影。为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增强执法意识

 

劳动保障部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和《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工资分配中划定的一条最低线,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河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我们应该逐条认真的学习,严格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要不断的组织用人单位学习,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指导用人单位要结合最低工资标准,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做好职工现行工资标准和计件单价工作,以保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与劳动监察科,联合在第3季度对全市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二是要发挥工会组织特别是产业工会的作用,不断的向用人单位经营者报告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增强执法意识和能力,促进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三是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劳资管理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要敢于向用人单位经营者反映问题,督促经营者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做违法的失信者。

 

二、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

 

按照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实施范围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以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按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目前,全市企业改制工作正在进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督导工作,不论改制改成什么类型企业,都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能以私营、合伙、卖给个人名义,逃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任。

 

中央、省驻衡企业工资管理权限不在地方的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时也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种种理由隐瞒、不作记录、发包等手段,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加大处罚力度。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与本单位工资标准的衔接调整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建立完善确保工资支付制度和措施。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认真做好最低工资的政策咨询和受理举报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认真受理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中的争议调解和仲裁。

 

《最低工资规定》赋予劳动保障部门对最低工资标准监督、检查、处罚的权利。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权利,同工会一起,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已经发现,又不改正的,坚决按照《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补发的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各县市区要9月底认真总结检查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一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追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六年三月七日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