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
桂人社规〔2021〕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11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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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