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人社发〔2021〕18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现将《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联系单位: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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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市及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称“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出具委托文书。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意见建议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等级。

 

第四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对象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确定以下标准、等级:

 

(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评价年度内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监察执法人员、证人、举报投诉人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情况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评价。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评价情况,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随机抽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等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进行初步评价。

 

(二)征求意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征求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意见,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三)确定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评价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确定等级告知用人单位,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用人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用人单位对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无异议,或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等级评价审核无误的,通过门户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公布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定期抽查、复核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新审核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当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作为非重点单位,实行网上申报,免于抽检;

 

(三)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通过。

 

第二十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当年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免于当年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四)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对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予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

 

(二)当年内日常巡视检查一般不少于2次;

 

(三)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

 

(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五)参加用人单位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2017年11月29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威人社发〔2017〕52号)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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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