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沈阳市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从2020年12月20日起,开展2020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以下简称书面报告工作),此项工作继续采用网上申报审核制,不进行实体审查,用人单位要对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报告范围和受理
(一)书面报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招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书面报告受理分工
用人单位可以任意选择市、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工作。市、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填报到本区域内用人单位信息确认及打印书面报告凭证工作,即填报到市本级的用人单位信息由市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确认及打印报告凭证工作,填报到区、县(市)的用人单位信息由区、县(市)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确认及打印报告凭证工作。书面报告凭证全市通用。
二、书面报告时间
2020年12月20日-2021年6月30日。
三、书面报告方式和程序
(一)用人单位操作部分
1、登录
用人单位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选择办事服务—网上申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或者直接输入网址 http://218.60.151.65:7032/进入书面审查窗口进行填报。
2、注册填报
为了保证上报质量和提高上报成功率,在填报前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关于2020年度书面报告相关文件。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完成注册及填报信息后提交信息即可。
3、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
有受理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网上管辖分工审核。通过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登录帐号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办理。未通过管辖分工审核的用人单位,请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重新提交。
4、领取《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到有受理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打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二)负责书面报告工作人员操作部分
1、登录网站
负责书面报告的工作人员,通过就业专线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统一门户,填写个人帐号和密码,点击劳动监察系统图标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进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报告审核工作。
2、网上审核
负责书面报告的工作人员登录网站,选择页面左下角菜单中的劳动保障监察—主动监察—书面审查管理—外网书面审查审核,对已经提交信息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网上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务必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实地审核评定诚信登级,打印书面报告凭证。
用人单位持《网上审查合格凭条》现场办理书面报告凭证时,负责书面报告审核的工作人员登录网站,选择页面左下角菜单中的劳动保障监察—主动监察—书面审查管理—实地审查审核,并对照《沈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确认制度》核定等级,打印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四、书面报告管理
(一)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2020年度遵守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用人单位须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将作为失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机制,充实信息采集数据库。同时,要加强事后日常监管,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报告的用人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监察,对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开展监察执法、出具相关证明及社会责任审查时,督促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
(五)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有受理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网上提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书面报告的同时,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2020年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进行确认,并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上打印相应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信息填报说明.doc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下载: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