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浙政发〔200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实行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度,同时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90元、430元、480元、520元四档;对应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为3.5元、3.9元、4.3元、4.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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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