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黔劳社厅发〔2002〕53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中央在省有关单位:
由于近几年来,我省城镇居民生活水平、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对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1. 原划分的四类最低标准区域不变。
2. 调理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类区:由260元调整为350元;
二类区:由234元调整为320元;
三类区:由208元调整为290元;
四类区:由182元调整为260元。
对尚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其最低工资标准,应分别按新标准扣除当地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数额后的标准执行,即:一类地区扣减40元、二类地区扣减36元、三类地区扣减32元、四类地区扣减28元。
3. 上述标准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