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劳发〔1998〕144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强化经营者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拉动我省企业职工整体工资水平的提高,是当前进行工资宏观调控、调节分配关系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将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工作,做为当前工资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工资分配向企业经营者倾斜和建立分配新机制的要求,为强化经营者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调动企业经营者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简称经营者,下同)是指企业厂长(经理),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独立核算企业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服的公司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第四条 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建立在对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经营成果相联系,其年工资收入的增加要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条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考核目标的确定:

 

1、实现利润:(1)前三年实现利润稳定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帐面利润实绩并结合市场趋势、企业后劲、结构调整和同行业资产利润率等因素确定。(2)前三年实现利润不稳定的企业,结合前三年帐面利润实绩平均数按如下办法确定:上年实绩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确定。上年实绩数大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与上年实绩数之和的平均值确定。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由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实行一票否决。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以上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准。

 

实现指标的确定:

 

1、实现利润按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实现利润额确定,但对重大项目投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动及政策性扭亏增盈等因素增加的利润,重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亏损等增减因素应予以剔除。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按企业当年实际实现的保值增值率确定。

 

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按企业职工当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幅度确定。

 

第六条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收入按月支付,年效益收入年终按考核结果兑现。其水平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经营者的年基本工资收入可高于企业职工的年人均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一倍确定;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到亏损企业任职的经营者,其年基本工资收入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人均收入的1.5倍,以鼓励优秀管理人员到亏损企业任职。经营者的年基本工资收入计算公式为:经营者年基本工资收入=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数)。

 

2、企业完成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合同)和财政机关确定的年度实现利润(含亏损包干)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者效益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一至二倍确定。年效益工资计算公式为:经营者年效益工资=职工年平均工资×倍数(下同)。

 

3、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超目标实现利润10万元并增长3%;亏损企业超目标减亏10万元并减亏10%,经营者年效益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二至三倍确定。

 

4、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超目标实现利润30万元并增长5%,亏损企业超目标减亏30万元并减亏20%,经营者年效益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三至四倍确定。5、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超目标实现利润50万元并增长8%;亏损企业超目标减亏50万元并减亏30%,经营者年效益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四至五倍确定。

 

6、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超目标实现利润100万元并增长10%;亏损企业超目标减亏100万元并减亏40%,经营者年效益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五至六倍确定。7、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超目标实现利润200万元并增长15%;亏损企业超目标减亏200万元并减亏50%,经营者年效益收入按本企业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六至七倍确定。8、企业全面完成年度效益指标,人均利税、人均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居省内同行业前五名,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年工资收入基础上再按职工年人均收入水平增加一至三倍;人均利税、人均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五十名,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可再按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增加三至五倍。

 

9、对当年由当地政府批准授予的地、市级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称号的经营者,可按经营者当年确定的收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经省级政府批准授予的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称号的经营者,可一次性奖励20%;获得国家授予的优秀企业家、劳动模范称号的经营者,可一次性奖励30%。以上奖项如有重复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七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或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非经营性亏损以及违反国家、省财经法纪和企业工资及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根据其对国家和企业的影响程度,对经营者年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扣减。

 

1、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未完成实现利润指标(亏损企业未实现减亏目标),不得提取效益收入。

 

2、未完成实现利润指标的企业,实现利润指标完成90%以上的,要相应的扣减经营者年基本工资收入的10%;实现利润指标完成80%以上不足90%的,要相应扣减经营者年基本工资收入的20%;实现利润指标完成70%以上不足80%的,要相应扣减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30%;实现利润指标完成60%以上不足70%的,要相应扣减经营者年基本工资收入的40%;实现利润指标完成60%以下的,要相应扣减经营者年基本工资收入的50%-60%。

 

3、经营者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要相应扣减其年基本工资收入的60%-80%,直至扣减到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止。

 

4、企业具备条件,但职工工资增长率未达到本地区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的确定的合理区间的,扣减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10%-30%。

 

5、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以及不交纳或拖欠社会保障基金,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相应扣减经营者年工资收入10%-30%。

 

6、企业经营者违反财经法纪,弄虚作假,造成企业虚盈实亏、国有资产流失、骗取高额工资收入的,经审计、财政机关查实,除清退所得全部效益工资外,按清退额的30%在其基本工资收入中扣减。

 

第三章 经营者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我省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工作由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领导小组由省劳动厅、财政厅、经贸委、国资局组成,下设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要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管理权限按黑劳发〔199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合同)负责对经营者的工作实绩考核,并在征求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后,提出明确建议,填写《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审批表》,按出资单位隶属关系,报企业所在地的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审批。省直国有大中型企业报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审批。

 

2、国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按隶属关系报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备案。

 

3、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经营者效益收入一定比例实行效益工资管理,由企业职代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确定后,要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名单及比例按隶属关系报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随经营者同奖同罚。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在报送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公室审批时,应持有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国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在报送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公室备案时,应持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终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其应得的年工资收入,不再享受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全部进入成本,做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经营者年收入的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支付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相分离。企业须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本年度的工资收入计划,将经营者当年效益收入于当年三季度前存入企业所在地银行。年底清算后由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应照章纳税。

 

第十四条 经营者基本工资收入在《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列项管理,按月支付,年终清算后,多退少补。企业凭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公室核定审批后的《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审批表》兑现经营者年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经营者年效益收入,经本人申请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可部分或全部折成股份,作为其个人在本企业的持有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经实现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企业,其经营者工资收入可仍按黑劳发〔1995〕146号文件规定办法确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改用本办法的,提出变更申请报批后,也可实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党委书记的年效益收入,参照经营者的同等水平确定。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效益收入,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不超过经营者水平的一定比例由职代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合理确定,但总体平均水平不能超过经营者年效益收入的70%。

 

第十八条 经营者和班子成员所得年效益收入总额不得高于超目标实现利润的60%。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