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印发《2002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2〕10号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力度的要求,现将《2002年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工资指导线中的基准线,是体现政府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适度增长的基本要求。依据近几年我区地方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我区各类企业在2002年的工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围绕基准线,在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二、坚持工资指导线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采取分类调控与指导的原则。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较快,且成本有承受能力,但工资增长也不宜达到或超过预警线,职工工资水平比较高的企业更不应攀比。对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提取工资增幅超过预警线部分,可留作工资储备金,以保持年度间工资合理适度增长;对非国有企业,主要突出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决策的指导,工资指导线是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决定工资水平的重要依据,企业经营者和工会(或职代会)双方应围绕基准线,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过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率。

 

三、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综合利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人工成本管理和工效挂钩清算核定等手段,引导企业增强工资分配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性。企业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如实地记录在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并以记录的实发工资作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四、2002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以当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作为当地企业申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依据。

 

五、自治区各行业、部门所属企业及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企业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2002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宣传,注意纠正个别企业不顾自身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把工资指导线当成“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相互攀比的错误认识,使工资指导线成为引导各类企业工资合理增长工的依据。

 

2002年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1年自治区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1.预计全区国内生产总值(GDP)148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2000年增长8.1%,增幅比上年回落0.1个百分点。全部工业增加值450亿元,比上年增长8%,增幅比上年回落1个百分点。

 

2.全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26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1.9%;全年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10318元,比上年增长18.4%;全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4%,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上涨2.5%,扣除物价因素,全区在岗职工实际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13.8%。

 

3.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06.35亿元,比上年增长8.5%。全区城市消费品零售额256.58亿元,比上年增长9.8%;农村市场消费品零售额149.77亿元,比上年增长6.3%,城市比农村高3.5个百分点。

 

4.预计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284万人(不含农牧团场职工人数),比上年增长1

 

06%,年末在岗职工247.45万人(含农牧团场职工人数),比上年递减3.3%;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68.4万人,比上年提高17.8%。全年城镇安置就业人员30.5万人。其中通过实施再就业工程使5.09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再就业率达到38.8%。年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12.0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

 

5.全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590元,比上年增长13.3%;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060元,比上年增长8.4%。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710元,比上年增长5.7%;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50元,比上年增长9.2%。

 

二、2002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控目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十五”规划,今年我区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是:

 

1.预计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1620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增长8.0%左右。

 

2.预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1亿元,增长8.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2%以内,比上年增长1个百分点。

 

3.全区从业人员预计290万人,比上年增长2.11%;预计我区有36.5万城镇劳动力需要就业和再就业,另外还有10万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压力巨大;城镇登记失业率将控制在4%左右。

 

4.预计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7%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50元。

 

三、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2年我区工资宏观调控重点是,进一步深化对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加大其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强对国有垄断和一些特殊行业的工资宏观调控,抑制部分行业、企业工资的过快增长。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2002年我区经济发展实际,考虑工资与就业、成本与利润等相关因素,现对我区2002年企业工资增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各地、各部门企业工资增长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职工实际工资增长一般控制在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11个百分点以内,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应控制在15个百分点以内,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控制在6个百分点以内。

 

2.2001年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4%,扣除物价因素,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12%左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使企业既可以保证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合理提高,又可以合理控制企业的人工成本,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6%。对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应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但原则上控制在上线以内。

 

4、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职工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负增长,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必须按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执行,即只要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政府确定的当地当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