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吉政函〔2003〕7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我省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市区、吉林市区为36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 白山、松原、 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发布: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