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劳社字〔2003〕58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暂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对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我省各市、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合肥市市区4.0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长丰县3.00元,肥东县、肥西县3.20元。

 

淮北市市区3.80元,濉溪县3.20元。

 

亳州市市区3.70元,蒙城县、涡阳县3.50元,利辛县3.20元。

 

宿州市市区3.7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灵壁县3.20元。

 

蚌埠市市区3.8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3.20元。

 

阜阳市市区3.80元,界首市、太和县3.50元,颖上县、临泉县、阜南县3.2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3.70元,凤台县、潘集区3.20元。

 

滁州市市区3.7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3.20元。

 

六安市市区3.7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3.20元。

 

马鞍山市市区3.80元,当涂县3.20元。

 

巢湖市市区3.7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3.20元。

 

芜湖市市区3.80元(其中,经济开发区4.0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3.20元。

 

宣城市市区3.70元,宁国市3.50元,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3.20元。

 

铜陵市市区3.70元,铜陵县3.20元。

 

池州市市区(含九华山风景区)3.7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3.20元。

 

安庆市市区3.7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3.20元,枞阳县、潜山县、宿松县、岳西县3.0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7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3.20元。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