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桂政发〔1997〕6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将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北海市职工每人每月最低工资为210元;

 

二、南宁、柳州、桂林、梧州、防城港(不含上思县)、钦州、贵港、玉林等市职工每人每月最低工资为200元;

 

三、南宁、柳州、桂林、贺州等地区和河地、宜州、百色等市以及平果、上思等县的职工每人每月最低工资为180元;

 

四、河池地区(不含河池市、宜州市)、百色地区(不含百色市、平果县)职工每人每月最低工资为160元。

 

五、上述最低工资标准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发布:1997-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