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3年)

津劳局〔2003〕27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研究测算并报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50元、每小时2.70元调整为每月480元、每小时2.8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40元、每小时2.65元调整为每月470元,每小时2.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执行每小时4元。

 

三、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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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