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南省200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152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期间月最低工资档次调整为: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320元/月、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为:4.5元/时、4元/时、3.5元/时、3元/时、2.5元/时。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定适合本地区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我厅备案。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