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东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2000年)

辽政〔2000〕8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丹政[2000]19号)收悉。同意你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为每人每月260元;

 

三、凤城市、东港市、宽甸县为每人每月230元。


发布:200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