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同意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2000年)

辽政〔2000〕62号


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鞍政[2000]8号)、抚顺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抚政[2000]15号)、本溪市政府《关于调整本溪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本政[2000]13号)、锦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锦政发[2000]4号)、阜新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阜政[2000]13号)收悉。省政府同意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

 

鞍山市:

 

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每月为290元;

 

二、海城市每月为250元;

 

三、台安县、岫岩县每月为230元;

 

抚顺市:

 

一、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每月为280元;

 

二、抚顺县每月为240元;

 

三、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每月为230元。

 

本溪市:

 

一、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石桥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每月为280元;

 

二、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每月为240元。

 

锦州市:

 

一、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锦州经济发展试验区每月为280元。

 

二、凌海市、北宁区、义县、黑山县每月为240元。

 

阜新市:

 

一、海洲区、太平区、新邱区、细河区、清河门区每月为240元;

 

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每月230元。


发布:20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