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沈阳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

沈劳发〔2000〕23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部门,沈阳市境内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0]2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1.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380元;

 

2.沈河区、和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每月为320元。

 

3.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每月为250元。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按《沈阳市企业最低工资实施细则》执行。

 

三、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