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杭劳薪〔2001〕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01]24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调整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7月1日起,杭州市区及在县(市)境内的市属城镇企业职工,富阳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下述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 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物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调整最低工资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