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2001年)

辽政〔2001〕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2001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营政[2001]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市内站前、西市两区由原240元/人、月调至290元/人、月。

 

二、盖州、大石桥两市及老边区由原210元/人、月调至250元/人、月。

 

三、鲅鱼圈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原290元/人、月调至320元/人、月。


发布:200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