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1年)

宁劳社发〔2001〕160号


各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区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300元调整为35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县、吴忠市、青铜峡市、灵武市、中卫县、中宁县每人每月由270元调整为320元;

 

三类区:固原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陶乐县每人每月由240元调整为29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2月起实行。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顺利执行。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