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河南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1997年)

豫劳〔1997〕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济源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各地上报的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综合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发布河南省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一、河南省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

 

(一) 执行月240元标准的区域为:

 

郑州市区(含上街区)。

 

(二) 执行月220元标准的区域为:

 

洛阳市区(含吉利区)、平顶山市区。

 

(三) 执行月200元标准的区域为:

 

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开封市区、偃师市、舞钢市、汝州市、安阳市区、安阳县、林州市、鹤壁市区、新乡市区、焦作市区、濮阳市区、许昌市区、漯河市区、三门峡市区、义马市、灵宝市、南阳市区、商丘市、商丘县、周口市、项城市、驻马店市、信阳市、信阳县、济源市。

 

(四) 执行月180元标准的区域为:

 

荥阳市、登封市、中牟县、新安县、弈川县、汤阴县、淇县、辉县市、卫辉市、新乡县、沁阳市、孟州市、许昌县、鄢陵县、长葛市、禹州市、舞阳县、临颖县、郾城县、陕县、渑池县、邓州市、永城市、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

 

(五) 执行月160元标准的区域为:

 

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开封县、兰考县、孟津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宝丰县、叶县、鲁山县、郏县、襄城县、滑县、内黄县、浚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长垣县、延津县、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温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濮阳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方城县、西峡县、虞城县、民权县、宁陵县、夏邑县、柘城县、睢县、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淮滨县、潢川县、光山县、固始县、商城县、罗山县、息县、新县。

 

二、经市地劳动部门测定,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高温作业达到四级;粉尘作业达到四级;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噪音达成到100分贝,累计日工作6小时等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的劳动者,其最低工资标准按高于所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15%执行。劳动条件分级未经测定的,待测定后执行。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做部分调整,即与企业或雇主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试用、学徒、熟练、见习期间,亦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四、此次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