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2年)

渝劳社发〔20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提高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执行每月320元标准。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执行每月300元标准。

 

三、黔江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执行每月280元标准。

 

四、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执行每月260元标准。

 

实行新标准后,从2000年10月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原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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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