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吉林省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函〔1999〕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为270元/月,1.59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240元/月,1.42元/小时;

 

其他县(市)为210元/月,1.24元/小时。

 

1999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发布:199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