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

劳办发〔1997〕45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五级和六级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请示》(苏劳险[199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渠道问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此规定明确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该条第五项涉及的伤残程度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由企业支付。

 

二、工伤伤残程度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199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