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的通知(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


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税务局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缴费人切身利益,根据辽宁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明确如下:

 

一、2022年1月属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截止时限为2022年1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本月投资运营缴费截止时限为1月21日20:00)。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工伤保险费、采暖费补贴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

 

三、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属期失业保险费在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免收滞纳金。因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在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未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补缴职工欠费月保费后,职工在该月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追溯。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0日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