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庭致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的函

〔1999〕法民字第15号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你司劳社劳资函(1999)40号《关于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仲裁裁决书应恢复法律效力的商函》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三)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决事项性质上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来源:中央政府/国务院
发布:20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