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镇(乡)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遗属待遇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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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