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交通运输局

雅安市水利局

雅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雅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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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土地整理、农田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约定比例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总包单位应将以上约定内容上传四川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按要求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查询功能,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并报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不得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代替专用账户。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得在专用账户下再开设管理账户、子账户、二级账户等其他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后填写《雅安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开户银行依据审核通过的《雅安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的项目,由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负责拨付人工费用。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总包单位按月将人工费拨付至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对本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进行核实,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或者账户余额异常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总包单位、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当期按约定拨付的专用账户资金或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要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将农民工实名制相关数据按照要求上传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资纠纷的依据。

 

总包单位对项目劳动用工管理负总责,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因分包单位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或拖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以及未对工资表进行审核,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总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银行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方便快捷、无年费的银行卡。鼓励银行主动免除工资卡异地取款手续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提醒费、账户管理费、首次开卡工本费等。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监管平台的使用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平台与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并实现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分析预警功能,及时督促企业完善资料,消除预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人工费拨付凭证等实时上传监管平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监管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开户银行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规定所作出承诺事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暂停承办专用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查处。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

1.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2.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3.雅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4.雅安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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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