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办理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5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延长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期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缴费期的社会保险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域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二、适用的对象

 

1.本省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3.城乡居民。

 

三、延长缴费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补缴等业务,期限延长至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四、疫情防控期间缴费方式

 

(一)费款申报。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申报受理电话、专用邮箱(或QQ、微信)、邮寄地址等,通过电话、网络、邮寄等方式申报缴费单位、缴费险种、缴费金额等信息。

 

(二)费款缴纳。

 

1.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确保社保费缴费账户佘额充足,税务机关核对社保经办机构推送数据信息后进行申报扣款。

 

2.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单位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税务机关核对社保推送信息数据后开具银行端查询缴费通知单,通过邮寄或预约方式送达缴费人,缴费人前往指定银行确认划款。

 

3.社保部门不能推送核定信息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将费款一次性足额转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通过网络或邮寄等方式提供电子或纸质进账凭证,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进行申报划款。

 

4.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业企业养老保险费,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以2020年1月费款为标准核定,按照核定数据推送和三方协议签约情况,分别通过上述方式申报缴款。待疫情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长退短补。

 

未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以2020年1月费款为标准,由行业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直缴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待疫情结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长退短补。

 

5.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可在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个人按年缴费,可在宣布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可通过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掌上银行APP、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方式缴纳。

 

7.对于特殊紧急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预约后,以“一对一”方式单独办理,同时提供“承诺制”容缺服务。

 

(三)缴费凭证。

 

用人单位需要缴费凭证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有紧急特殊要求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请,税务机关开具后提供免费邮寄服务。

 

(四)缴费记账。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推送的征缴数据记账。不能推送数据的,依据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提供的完税证明或综合费金缴款书等缴费凭证记账。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将进账单反馈至财政、税务的同时,通过网络、邮寄、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社保经办机构,同步记账。

 

五、确保延长期参保缴费工作落实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延长参保缴费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延 长参保缴费期的相关信息系统调整、数据推送、信息补录等工作,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切实保障和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权益。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