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根据本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原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原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五、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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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01